擅自改扩建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来源:江南都市报 | 时间:2023-08-19 06: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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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王纪洪、皮婉婷、全媒体记者章娜、实习生胡扬报道:8月18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近日省住建厅等15部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各地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通知》强调,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充分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政策,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街道、乡镇要加强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通知》提到,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的执法力度,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另外,《通知》提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要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推动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标准设计图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据了解,今年新修订、将从9月开始施行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也提出,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用作经营。对自建房擅自改扩建、更改承重结构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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