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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综合 随着短视频、直播电商等迎来爆发式发展,不少商家选择网络推广方式进行营销,当面临推广效果不符合预期时,能否要求推广方退费?有没有法律依据?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2023年3月,吴某与长沙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协议,向其支付推广费用2万余元,由该公司负责吴某所经营店铺在某平台上的运营与推广。在签订协议时,该传媒公司承诺在其运营推广下,平均每日可增加营销额数百元。但是,在之后的数个月中,吴某发现该传媒公司所制作的带货视频质量堪忧,大部分视频需要优化后才能通过平台审核,而且该传媒公司在推广引流方面也乏善可陈,带货视频的浏览、点赞、转发、评论等数据都不尽如人意。吴某在多次与该传媒公司协商退款事项未果后,遂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峰法院审理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原告吴某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某传媒公司显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被告某传媒公司应当承担“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在双峰法院办案人员和特邀调解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诉前和解,某传媒公司退还吴某1.8万元,吴某就本案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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