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5、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6、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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